服务商标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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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04 16:41:43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下面本站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性质一样,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

《商标法》(2001年10月27第二次修订版)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中有关商品商标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见国家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法律保护

同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与商品商标相比,服务商标是较晚出现的新事物,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在初次修改后的《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增***务商标的规定。加强对服务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创造服务行业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对于服务标记,不是所有国家都给予注册保护。

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关服务标记的保护规定;但英国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却对服务标记提供保护。

1946年,美国初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此后,不少国家在修订商标法时,作出了与美国相似的规定,如1979年修订的原联邦德国商标法就增加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办理服务标记注册,在一些国家,这类服务标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服务单位供应的食品饮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务人员服装上等,并得到保护。那么我们今天的服务商标相关内容就讲到这里,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欢迎大家在本站咨询,也可直接对本站客服提问,本站将竭力为大家排除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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