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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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04 17:31:52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商标通过注册获得保护,并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就一定得不到相应保护。我国商标法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及对恶意注册商标等的撤销规定,也为未注册但已使用商标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救济程序。接下来,本站就为大家详细讲讲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其自主决定的基本原则。自愿注册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强制注册,即是国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必须进行注册,否则禁止使用。

二、注册原则。在我国,申请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途径。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原则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经商标主管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申请人即获得商标专用权。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经过使用行为而获得专用权。当然,有些国家则采用了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赋予商标以专用权。

三、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在先申请人获得注册的原则。这是世界范围内商标注册确权中的一个通行原则。

四、地域性原则。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之一,这在商标领域表现的颇为明显。从世界范围来看,要想在一定区域内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则一般需在该区域内获取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所受法律保护范围及于其注册的区域范围,某些所谓的世界驰名商标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五、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原则。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六、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集中注册是指法律授权特定部门专门负责商标的注册工作。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七、审查原则。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能否核准注册,世界各国主管机构主要存在两种做法: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审查原则是指主管机构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给予核准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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