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茶餐厅诉美团商标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4 17:32:34

商标行政执法中,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某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犯某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绿茶餐厅诉美团商标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绿茶餐厅诉美团商标侵权的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的认定分为四个要件,有违法的行为存在,有损害的结果发生,损害的结果和行为有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在之后就是行为人的主观存在过错或者是故意,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可能构成侵权的。接下来,本站就详细的未大家解析下商标侵权的认准标准是什么,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1、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品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品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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