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6 12:19:21

  《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安居城镇的,人民***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经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放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士官退 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进下达退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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