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百科 > 以旧换新的增值税处理

以旧换新的增值税处理

时间:2025-12-09 03:23:01 浏览量:

1、一般计税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取得旧货专用发票上所载税额为进项税。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并不能取得旧物的增值税发票,这时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同于一般货物,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金银首饰在回收后,通过再次加工可以重新出售,进入纳税环节,不会出现少缴税的情况。

2、简易计税

销售旧货的一方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税务局规定旧货必须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的旧物销售不能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税。

© 转乾企业管理-验资公司 版权所有 | 黔ICP备2023009682号-22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 (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