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8 05:32:57

  【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依据2024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下调,调整后,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3.325%

  对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受理但未放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利率以放款日法定利率执行。

  对存量未结清的贷款,于2025年1月1日按照法定利率进行调整。

  【扬州市市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一、实施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20%;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享受绿色建筑贷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应上浮。

  二、放宽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其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四、调整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

  1.扩大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政策支持范围。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2.支持全市人才公寓更好地服务在扬来扬人才。缴存人家庭租住人才公寓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健全购房提取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购房缴存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购房缴存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购房提取的,在相关购房提取资金全额退还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后,方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制度由公积金中心会同住建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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