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契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9 04:56:55

最近营改增成为城内热议的话题,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那么,营改增对契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哪些影响呢?

税收原理:

此政策堪称营改增附带的大礼包,以前是营业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契税的计税基础包括了营业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契税的计税基础就不包括增值税了。

具体为:

一、营改增对契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营改增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附法规原文: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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