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平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9 05:59:54

生育保险小编从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调整后,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生育待遇、转移接续等多项内容均有变化,此举也将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作出规范。下面是生育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请详细阅读。

南平市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据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将由企业职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而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减半征收,即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5%缴纳。

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而高于限额标准,则按限额标准支付。此次调整之后,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从顺产的13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剖宫产)从2500元提高到4500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而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从2015年起,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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