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中钱“不翼而飞” 告银行被驳回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9 06:44:44

卡未离身且密码未有任何外露的情况下,卡内49990元却通过支付宝平台在海南海口被转走,得知卡中钱“不翼而飞”后,男子将小榄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记卡***案。

原告孙某(化名)诉称:其于2014年4月23日在小榄某银行开户,缴存了300元,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办理了专业版移动证书网银(U盾)。同日,客户向其卡内还款15万元。4月25日,孙某查账时发现卡内少了不少存款,便立即进行了挂失。次日,孙某询问银行,银行告诉他卡内存款49990元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平台在海南海口转走。孙某认为,他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负有保障自己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而银行与第三方平台(支付宝)合作,在其U盾未曾离开且密码未有任何外露的情况下存款被转走,未保障其账户资金安全。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榄某银行立即赔偿其本金49990元及利息。

被告小榄某银行辩称,原告孙某是自己将卡里的资金49990元转入其支付宝账户,然后将该款项划入其在建行开立的账户,所有的操作都是原告孙某自己操作,现在涉案的49990元仍在原告孙某自己控制中。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原告理据不足

庭审中孙某称,在小榄某银行申请借记卡后,其接到一个自称小榄某银行职员的人发来的手机短信,对方称可帮其办理高额信用卡,他按对方要求申领了信用卡,但他未将借记卡密码告诉对方。法院认为,无法排除上述支付宝账户的开通及转账行为系孙某本人或其授权的他人所为的可能。孙某关于所有操作均非其本人所为的主张,均为其单方陈述,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孙某主张存在涉案资金损失,理据不足。

即使孙某的陈述属实,但在这一过程中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登烽表示,作为用户,除了在使用银行卡时要注意密码的保护,更要在银行卡被盗刷的靠前时间收集证据,便于日后**。

其他文章

  • 晋江丁一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成功-酒业贸易公司注册-晋江注册公司
  • 北京盛世华章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科技公司注册-北京注册公司
  • 利川市博标劳务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劳务公司注册-利川注册公司
  • 广州优上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科技公司注册-广州注册公司
  • 集安市李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商贸公司注册-集安注册公司
  • 潮之适(江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生物科技公司注册-江门注册公司
  • 佛山市晨清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科技公司注册-佛山注册公司
  • 京中(天津)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纳米材料科技公司注册-天津注册公司
  • 温州昱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功-生物科技公司注册-温州注册公司
  • 山东锦元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功-防腐保温工程公司注册-山东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