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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案发生的原因

时间:2025-08-25 12:52:01 浏览量: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影响及后果

法律分析:上海社保基金案涉金额巨大,发生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保领域,众多官员牵涉其中。

本案的审理对于改革社保基金管理机制,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保障广大民众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影响及后果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上海社保基金案涉金额巨大,发生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保领域,众多官员牵涉其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上海社保案怎么案发的

法律分析:1、上海社保基金案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挪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案件,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因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被隔离审查,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社保案

上海社保案,也称为上海社保基金案,是指在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涉案人员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支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涉案金额高达43.02亿元人民币。

此案被称为“中国社保第一案”,也是当时中国司法部门最为关注的案件之一。

上海社保案的涉案人员主要包括了多名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其中包括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某、原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王某等人。

涉案人员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社保基金,并将其转移至境外。

此案的曝光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舆论讨论。

2014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2015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人员犯有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同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

上海社保案的涉案人员数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此案的查处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加强对于证明材料的审核和监管,防止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上海社保案上海社保案,也称为上海社保基金案,是指在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涉案人员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支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涉案金额高达43.0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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