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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是多少

时间:2025-08-26 02:21:00 浏览量: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号为12329(住房公积金专用热线)。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

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住房公积金常用查询的方法:1、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3、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需要身份证);4、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需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咨询热线电话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号为12329(住房公积金专用热线)。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

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住房公积金常用查询的方法:1、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2、拨打公积金热线电话查询;3、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需要身份证);4、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需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失业是不能办理公积金的,你可将钱直接用作购房或其它开支也可投资理财。

我之前有公积金后来失业了公积金就暂停了,现在想开一个没有公积金证明是在那里开失业了就好像没有公积金。

证明好像也不能开。

公积金咨询电话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建议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是12329。

12329是住房公积金热线。

2012年9月28日依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

其主要目的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决定在全国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服务范围:1、个人业务咨询个人业务咨询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等政策、操作流程咨询;个人账户信息核实;上海市各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地址查询等。

2、单位业务咨询单位业务咨询主要包括单位信息核对、单位开户、单位销户、单位变更、单位缴存、单位职工转移以及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的功能、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的操作、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的故障等咨询。

3、经济适用房贷款预约经济适用房贷款预约,主要为经济适用房客户提供政策咨询、预约服务。

以上内容参考:——12329。

谁知道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和地址是多少?

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如下1、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48 号 2、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 159 号 3、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 61 号 4、大东管理部:大东区东塔街 1 号 5、皇姑管理部:和平区哈尔滨路 33 门 6、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 29-14 号 A8 号楼 7、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 63-1 号 8、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 77 号 9、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 112 号 10、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 1 栋 1 号 11、法库管理部:法库县法库镇龙山中路 17 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如下1、中心服务热线 123292、和平管理部 024-227136593、沈河管理部 024-239362014、铁西管理部 024-258918935、皇姑管理部 024-234956736、大东管理部 024-243579937、浑南新区管理部 024-237510578、于洪管理部 024-233412069、沈北新区管理部 024-8960161210、苏家屯管理部 024-8913856811、新民管理部 024-2762776312、辽中管理部 024-8782890313、法库管理部 024-8711588314、康平管理部 024-8733825615、铁路分中心 024-62036688扩展资料: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法规稽查处、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处、财务计划处、科技信息处、审计稽核处、客户服务处、资产保全处11个部门,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垂直管理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东陵(浑南新区)、苏家屯、沈北、辽中、新民、法库、康平12个管理部下辖1个铁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设4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日常职责一、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公积金电话

沈阳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是12329。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沈阳公积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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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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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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