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都会考虑保障内容、保障金额,从而做到心中有数,日后一旦遭遇不测,也能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有效权益和保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人寿保险的理赔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参考。
1、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根据条款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2、张先生之子白血病重疾给付案2005年11月,投保人张先生为其儿子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10万,投保年龄60天。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感冒被送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治疗,血生化检查示淋巴细胞不规则异型,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经调查,情况属实。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合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康终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康恒保险合同终止。
3、孟先生车祸遇难死亡赔付案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4、刘先生交通事故身亡赔付案河北客户刘某于2004年3月10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09676元;2007年3月14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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