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抢注”的尚方宝剑——在先使用权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2 22:26:19

在商标巨大的经济效益之下,很多人投机取巧,选择了“抢注”的恶意注册手段,将他人知名的却未注册的商标优先注册下来,导致他人无法正常使用,甚至损失大量财产,我国商标权取得采用注册模式,“重注册、轻使用”,漠视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造成了商标恶意抢注泛滥现象以及“注而不用”的商标囤积问题。为了弥补商标确权原则单一注册制的缺陷,我国通过三次商标法修法逐步强化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先用权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是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先使用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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