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懒财主非吸案两主犯维持原判 2.3亿资金未兑付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2 00:34:03

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懒财主非吸案的终审判决书,宣判书显示,被告人谭学勇、杨维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万元。

据网贷天眼了解,被告人谭某、杨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QQ、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面向社会宣传“懒活期”、“懒定制”、“懒定期”等项目,并承诺7%-13%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鉴定,被告人通过“懒财主”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7亿元,已归还4.8亿元,投资者实际损失2.3亿元,涉及9723人次。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P2P平台懒财主隶属于成都世纪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股东为前海懒财主金融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懒财主实际控制人为前海懒财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股东钟宁林。

原判认定,世纪汇通公司实控人为钟某(在逃)。2015年12月2日,懒财主持有世纪汇通100%股权。懒财主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钟某占95%股份,谭学勇占3%股份,杨维波占2%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钟某。

2016年9月底,钟某失联。2016年11月3日,经电话通知,谭学勇、杨维波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8年5月9日,法院对被告人谭学勇、杨维波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学勇、杨维波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谭某、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原判依据本案的犯罪金额以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二上诉人均系从犯、自首,并酌情考虑二人具有初犯、认罪悔罪、协助追赃等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符合在案证据所证事实且量刑适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对二人的原判结果,同时,法院判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冻结的资产依法统一进行处置。

天眼查数据显示,懒财主所属的成都世纪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15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谢贵东。

2015年12月3日,公司股东由谢贵东变更为前海懒财主金融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时间2015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钟宁林。股东为三个自然人,钟宁林持股95%,谭学勇持股3%,杨维波持股2%。

从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报来看,三位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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