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未注册商标,它有“在先权利”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2 22:43:04

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一些未注册商标但是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这部分商标具有“在先权利”,那么哪些是符合这种情况的未注册商标呢?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商标先在权利
一、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二、在先著作权
每个公民对于自己的作品都享有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三、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四、姓名权
自然人的项目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者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耗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五、肖像权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为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

六、特殊标志权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化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徽章、吉祥物等标志。凡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
在当今社会中,很多知名商品都具有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此来区分商品的来源的功能,因此,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这部分商品予以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八、奥林匹克标志权
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按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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