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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02 23:19:35
古代汉语词汇中特有的一种长期相沿用的固定短语,来自于古代经典或著作、历史故事和人们的口头故事。成语的意思精辟,往往隐含于字面意义之中,不是其构成成分意义的简单相加。
十分佩服古人的智慧,寥寥几个字就能阐释出如此精辟的哲理在其中,既然成语这么棒,那么为何不拿来注册商标呢?
别说,还真有大把的商家争先恐后的注册成语商标,以成语作为商业标识区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不仅有利于推广企业品牌,还可以提升企业品牌的识别度。
但是在这样的趋势之下,却有企业忽略了注册成语商标的一些雷区,很多商家为了营销,引起更多人的注意,故意将我们传统成语通过谐音或者改变字形之后用于广告宣传或者用于招牌推广。这样的营销创意,却违反了《商标法》。
某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遭到驳回,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成语商标被驳回分以下情况:
1、对成语的滥用。第一种情况是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范围内,被认为是滥用而被驳回。指申请人申请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长久存在或规范使用的词语,但是用于商标注册因词语内涵及使用范围限制而被驳回,因此属于成语的滥用。举例说明,以成语“实事求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案件有7件,但是都被驳回,原因是“实事求是”具有政治属性,使用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2、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驳回的情况。指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意,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我国对此类情况的审查较为严格,被驳回的商标数量较多。举例分析,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数据设备等) 商品申请注册“随芯所欲”商标;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食来运转”商标等。此类商标注册中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要件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
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第三种情况为所用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缺乏显著性特征而被驳回。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产品及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2007年,某公司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德重思弘”、“德业双馨”、“泽心厚道”、“笃学不倦”、“厚德若水”、“慈孝于行”等6件商标,且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成语商标不但需要注意其内涵和使用的规范,而且需要考量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显著性问题。
4、模仿、变造成语商标仍有通过,尚未出现十分明确的审查意见。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通过一定的行政及法律手段有可能获得通过,但尚未出台较为明确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