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商标具体指的是什么?
既然要注册商标,那么注册成功后必须要遵守商标法规定,商标法禁止的商标使用行为是绝对不能做的,商标权人必须要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下面我们来看看滥用商标具体指的是哪些?
一、什么是滥用商标?
定义:滥用商标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不按有关商标法规的规定,任意使用商标的行为。
形式:
1、降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
2、将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类别的商品上;
3、通过经常性地更换商标,变相提价;
4、擅自买卖商标标识,推销劣质商品。
二、滥用商标权的类型
1、抢先取得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是通过注册来原始取得商标权,但取得商标权的方式还包括继受取得,即权利人从第三人处通过商标转让继受取得商标权,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只要权利人主张的商标权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行为便构成滥用商标权。
2、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保护在先权利具有不言自明的法律依据,通常而言,行使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后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体现了保护在先权利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在先权利主要涉及在先商标权、在先字号权以及在先著作权。
3、将商品在特定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
商品的通用名称具有公共属性,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若允许其被某一主体独占,则会对其他同业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困扰,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4、以囤积为目的注册商标,并通过商标转让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该种情形中,行为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非是通用名称,既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也没有抢先取得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但是,从未经营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人不以使用商标为目的,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囤积的注册商标,构成滥用商标权。
现在大家对滥用商标有基本的了解了吧,如果在实际生活中有发现滥用商标的情况,请积极向商标局有关部门报备或者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保护知识产权,由你我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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