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概念
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使用”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上,防御、囤积、转让等都是使用商标进行的行为,似乎都可称作广义上的“使用”。那么,防御、囤积、转让等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上述防御、囤积、转让等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认定
既然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均不属于商标使用,那么以防御商标和囤积商标为目的进行商标注册,自然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在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的最初版本中,第四条新增规定的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无“恶意”的限定,因此,按此逻辑对防御商标必然造成误伤。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恶意”的限定。
但依然存在的问题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一个动态的主观条件,该如何准确认定?在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在注册时不具有商标使用的目的,而在将来具有,例如目前流行的大企业的跨界发展,在跨界之前可能就不具有商标使用的目的。
3、“恶意”的认定
增加了“恶意”的限定,意指将不以使用为目的再划分为善意和恶意的,其中,防御商标属于善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同样的,问题在于:作为主观条件的善意与恶意如何界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亟待进一步统一且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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