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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并非是目的,仅是一种手段

时间:2025-09-09 02:47:00 浏览量:

大部分被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中,主要是源于被撤销注册商标阻碍了在后商标的注册,在后商标申请人意欲通过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之方式为其商标注册扫清障碍。而所有人要么未向商标局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要么是即便提交了证据材料但是在案证据达不到《商标法》关于证据的要求。“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则是没有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中的典型问题。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标志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对此《商标法》的态度是明确的,即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为准,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也规定了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产生的行政责任。但是,由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注册的制度在于督促商标的实际使用,避免商标资源浪费,撤销并非是目的,仅是一种手段。
因此,只要实际使用商标标志未改变其主要识别部分,仅是某些细微部分发生了变化,还是会认定为是符合条件的商标使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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