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区别(什么是自然增值和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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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11-04 14:30:01

新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因婚前个人婚前财产而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不同理解。对此两者笔者作如下理解:  一,对孳息的理解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 而现在所说的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物权法等的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再具体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所谓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

  笔者认为,孳息总的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来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两者区分的本质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因此,在婚姻***案件中认定孳息的归属时不可一概而论,必须结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确定其归属,以免损害物权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的利益。

  二,对自然增值的理解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行为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出现完全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它不因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例如某种物品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董随着年代的增加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都可以说是自然增值。因此,笔者认为“自然增值”确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只能在其所有财产增值过程中没有参加任何个人因素。如若某种个人因素导致其增值就不能把所增值的部分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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