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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02 01:09:55
实践中,上述时间之间的关系并不引人注目,也较少详细区分各自的差别。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时,则必然涉及对上述时间的审查。
***状所署时间,是指***人书写***状完成之日,其本身并无法律效果上的意义。
***时间,是指最早递交***状或口头***的时间,而非指最终接收***状时间。 其中,口头***的时间与出具书面凭证所注明的日期相同,***期限的设定目的就是促使当事人不要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在***人最先递交***状之时,就表明其行使***权利的态度并已依法采取相应的有效行动,所以经法院指导或释明而补正***状的时间不能计算入内。
***时间是确定是否超过***期限的有效时间点;立案时间,是指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的时间,它的作用在于确定法院是否及时立案以及审理时间的起算点。
立案审查的起算时间为收到***状、口头***之日或补正材料次日,终结点为立案决定作出之日,也就是法院审理期限的起算之日。
立案以当场登记为原则,以7日审查决定为例外。
立案期限不同于***期限。***期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期限,立案期限则是人民法院判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限。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受诉人民法院后因***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限期补正,当事人补正后递交***状的时间起算立案期限。
内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书系本书编委会/编著,《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与最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条文关联解读、适用指导及典型案例【上册】》,编委会主任江必新编委会副主任梁凤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62、469页。
补充: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状的次日起算。”
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状。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