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10-04 06:12:35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其他文章

  • 深圳市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办事大厅网:app03.szmqs.gov.cn
  • 广州市各区国税局地址及电话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182.131.3.112-8001-
  • 山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xaic.gov.cn
  • 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kj.jscz.gov.cn
  • 厦门地税局:2016年纳税申报期限
  • 扬州财政局网站:czj.yangzhou.gov.cn
  • 西安科技局网站:xakj.xa.gov.cn
  • 安徽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 环保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