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国际工程常见典型索赔问题(2))
第二节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程;
3) 改变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 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上述这些变更均不使本合同作废。
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一、工程变更的类型
1.指示的工程变更
由监理工程师颁发变更指令而进行的变更。
此类变更下承包商可得到相应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2. 推定的工程变更
由于某些事件、条件、行为或者环境导致承包商合同义务改变引起的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类型
2. 推定的工程变更
由于某些事件、条件、行为或者环境导致承包商合同义务改变引起的变更。
特点: (1)业主没有颁发正式的变更指令,但要求承包商履行不 同于原合同条件下规定的义务或实施不同于原合同条件下规定的工作,以及过度检查、不 当拒绝工程、干扰施工和额外的实验要求等行为都构成推定的变更。
(2)推定的工程变更不改 变工作的性质和数量,但是可能对施工方式和方法有影响,进而影响成本和进度 。
一、工程变更的类型
案例 7-3
背景综述: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 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 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 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 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案例 7-3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 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穷击质量得到保证,将穷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 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 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是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的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 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 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2.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 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 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 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己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为 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地质勘探报告未提供的,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 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 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 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根据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被冲坏的 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己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 分材料,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 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冲坏的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经济损失应由乙 方承担:工期应予顺延。
二、新增工程
1. 新增工程类型
(1)附加工程
是指那些为了完成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 如果缺少了这些工程,该合同项目便不能发挥合同预期的作用。
对于附加工程来说,即使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 入,它也可以增列进去。。
(2)额外工程
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工作范围”中未包括的工 作,缺少这些工作,原定合同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其效益。
额外工程是一个"新增的工程项目",而不是原合同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新的"工作项目"。
额外工程不应列入工程量清单中去。
2.处理原则
二、新增工程
2.处理原则
1) 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所列的工作内,并在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 图纸中所标明的工程,均属于"附加工程";
2) 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合同双方首先需要判断这些变更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原合同 ,是否形成了新的合同;如果是,那么此项变更就构成了”根本性的变更”。“根本性的变更”属于“额外工程”,否则应属于“附加工程”。
3) 发生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或款额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时,通常认为其应属于“额外工程” 。在国际工程中,这种处理原则被广泛参照采用。
二、新增工程
2.处理原则
案例7-4 新增工程引起的索赔
背景和综述:
美国某道路建设公司承包一条乡村公路的施工,合同规定公路长度为8,015m,工期 10个月,合同价4,818,500美元。
在施工期间,业主要求增建一条支路,通往距公路干线700m的一个农场。承包商认 为,此系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应按实际费用法计算工程款,不同意按中标文件 的单价进行结算。业主和主管项目的合同官员表示同意。
三、变更工程的估价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1)实际费用法
也称为实际成本法。
计算原则:以为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要求经济补偿。
包括:额外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等。
注意问题:
1)做好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收集、保存工作;
2)正确分析索赔项目的存在性,即哪些费用可以索赔,哪些不能索赔,哪些有可能 索赔,应尽量做到该索赔的不漏掉,可能索赔的尽量争取。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2)总费用法
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 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总款额,
计算公式: 索赔款额 = 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适用范围:在计算索赔款时,只有当实际费用法难以采用时,才使用总费用法。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2)总费用法
计算公式: 索赔款额 = 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适用条件:
1)由于该项索赔的特殊性质,难于或不可能精确地计算出承包商损失的款额,即额外费用;
2)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即投标时的估算总费用)是比较合理的;
3)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逐项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4)承包商对已发生的费用增加没有责任;
5)承包商有较强的工程施工和管理能力。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3)修正的总费用法
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去掉一些不确切的可能因素,使其更合理。
修正和调整的内容:
1)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如雨季) ,而不
是整个施工期;
2) 只计算索赔时段中的受影响工作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工作所受的损失;
3) 在受影响时段内受影响的某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施工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和调整的内容:
4)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
5)对投标报价的估算费用重新核算,将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据此,按修正后的总费用法支付索赔款的计算公式为:
索赔款额 = 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4)合理价值法
是一种运用公正调整 理论进行补偿的做法,也称为按价补偿法。
本质上 是基于不正当得利的原则。
采用该种方法索赔时,应符合三个原则:
1)业主方获得了收益 ;
2)承包商为这种收益付出了代价;
3)如果业主保留这种收益会造成不公正性。
一般认为,合理价值法可应用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额的计算的情形,如果合同条件中规定了如何计算索赔款额,则不必采用此方法。
1.确定变更工程价格的方法:
(5)审判裁定法
是解决索赔争端、确定索赔款额的一个法律途 径。它通过法庭审判、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资料和证据,并听取业主一方的申辩,最后确定 一个索赔款额,以法庭判决的方式使承包商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审判裁定法所依据的资料: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以及一系列 必要的证据和单据。
从实质上讲,审判裁定法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同其他的索赔计价法一样,都是根据承包商的实际开支证明来做裁决。
案例7-5 索赔款计价方法比较
背景和综述:
某承包商通过竞争性投标中标承建一个宾馆工程。该工程由3个部分组成:两座结构 形式相同的大楼,坐落在宾馆花园的东西两侧;中部是庭院工程,包括花园、亭阁和游泳池。
东、西大楼的中标价各为:1,580,000美元,
庭院工程的中标价为:524,000美元,
共计 合同价:3,684,000美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工程变更与施工难题,主要是:
1) 西大楼最先动工,在施工中因地基出现问题而被迫修改设计,从而导致了多项工 程变更,因此使工程实际成本超过计划(即标价)甚多。可幸的是,东大楼的施工没有遭 受干扰;
2) 在庭院工程施工中,由于遇到了连绵阴雨,被迫停工多日。又因为游泳池施工和 安装时,专用设备交货期延误,处于停工等待状态,因而使工程费增多,给承包商带来亏损。
索赔过程及结果 :
以上三部分工程的费用开支情况见下表。
工程部分 | 中标合同价 | 实际费用 | 盈亏状况 |
1)西大楼 | 1,580,000 | 1,835,000 | -255,000 |
2)东大楼 | 1,580,000 | 1,450,000 | +130,000 |
3)庭院工程 | 524,000 | 755,000 | -231,000 |
合计 | 3,684,000 | 4,040,000 | -356,000 |
4)西大楼工程变更 | 155,000 | 155,000 | |
全部工程合计 | 3,839,000 | 4,195,000 | -356,000 |
注:实际费用中也包括承包商应的的利润(按投标时的 利润率计算)。
索赔过程及结果 :
按总费用法结算,就要考虑该工程项目所有的三个部分工程的总费用。
经济补偿 = 实际开支的总费用 -合同总价
即:经济补偿 = 4,040,000 - 3,684,000 = 356,000美元
实际支付=合同总价 +工程变更款+经济补偿
即:实际支付= 3,684,000 + 155,000 + 356,000= 4,195,000美元
因此,承包商还要提出许多的证据来证明他要求的款额是合理的。
索赔过程及结果 :
(2) 按照修正的总费用法来计算索赔款,则不考虑三个部分工程的总费用,而仅 考虑东、西两大楼工程的综合盈亏状况来索赔。因为这二座楼的结构形式相同,工程量相 同,西大楼发生工程变更,东大楼没有受到干扰影响,因而是可比的。这样,其索赔款额 应是:
经济补偿 = (1,835,000 + 1,450,000)– 1,580,000*2 = 125,000美元
业主实际支付= 3,684,000 + 155,000 + 125,000 = 3,964,000美元
承包商亏损 = 3,964,000 - 4,195,000 = - 231,000美元(庭院工程亏损)
(3) 按照合理价值法来计算索赔款,承包商认为,因为东、西大楼的结构形式相同,工程量相 同,若西大楼不发生变更,则正常情况下也会同东大楼工程一样获得相同的盈利。综合考虑其索赔款额 应是:
经济补偿 = ( 255,000 + 130,000 )= 385,000美元
业主实际支付= 3,684,000 + 155,000 + 385,000 = 4224000美元
承包商额外盈利 = 4224000 - 4,195,000 = 29,000美元
2.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
(1)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单价确定原则:1)约定优先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具体规定:
(1) 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工程细目者 , 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细目的单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2) 小型变更工程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计日工单价作为计价的依据
(3) 工程量清单中虽有相应工程细目单价但不适应时 , 如满足下列条件 , 则 ( 对超出部分 )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作为计价依据 :
①该工程细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 2%;
②该项目细目实施时的实际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程量的 25%。
(1)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
4)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 , 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授权和业主、承包协商确定新的工程细目单价。
协商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依据:
①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 ;
②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单价分析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中相关细目的单价。
(2)单价变更的原因
出现单价变更的主要原因:
(1)工程量清单中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
(2)即使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 施工规模的经济性及规模效益的
变化也会使得在实施变更工程过程中, 其发生的管理费等费用并不一
定与变更后的工程量成正比的变化。
(2)新单价的确定方法
(1)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
(2) 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适用于:新增工程量的定价
优点:有法律依据, 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 能真实的反映完成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
缺点:①不同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
②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 特别
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 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
(3) 加权定价法
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 尺寸修改)时的定价
优点:减弱上两种方法所造成的不合理性。
加权定价法: 36+40/4=46(平衡报价)
32+40/4=42(不平衡报价)
四、由于变更引起的合同价调整
根据合同条款第 52.3 条的规定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 ( 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费用及按第 70 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的15%,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的原因为:
(1)根据52.1和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
(2)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
在此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款。这笔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一部分款项。
(3) 工程总价的变更原则
进行价格调整的原因:
(1)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其开办项目的费用是包干使用的 , 所以如工程量变化太大 , 其开办项目的费用会包不住。
(2) 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 , 因此以此作变更工程以及实际上与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量有出入的部分工程量的计价依据不合理。
(3) 承包商的有些管理费如总部管理费等费用总是固定不变的 , 但这笔费用通常成比例地分摊到了工程量清单的各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中, 因此随着变更后工程量的变化, 在计价时这些管理费会存在着增加或减少的现象而需要重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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