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无限责任是什么(无限责任通俗解释)
实际生活中,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现象较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
我是一家经营食杂的个体公司,去年底B市大鸿食品有限公司向我订购6万元的桂圆肉,发货后,对方只支付给我2万元便没有下文,我催促了几次,大鸿称他们是松散型的合股公司,债权债务各自承担,称桂圆肉尾款要找与我交易的陆姓股东负责,而陆姓股东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这就有些奇怪,我们的买卖合同上盖的是大鸿公司的章,公司怎么可以推脱责任呢?我想咨询,对这样违反合同的问题,我是该找大鸿,还是该找陆姓股东解决?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张旭光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依法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大鸿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为主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性质。对这样的合伙企业,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事先约定以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并承担债务,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凡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你咨询的问题中,陆姓合伙人欠下你的4万元债务,大鸿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在这个责任履行完结后,合伙企业内的其他股东可以另行对陆姓合伙人追索。这不独因为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加盖了大鸿的印章,还因他们公司为普通合伙性质所决定。
张旭光律师补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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