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的表决权(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锐德法务 研究员 小新】
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对该条款,理解和总结如下:
一、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此处的出资比例应为“认缴出资”。
二、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做出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也就是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与表决权分离制度,体现了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比如,有特殊能力的股东虽然出资较少,但可以规定享有较大比例的表决权,以主导公司经营。
三、 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1、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即按照股东人数,确定每个股东均享有一个表决权。
3、直接确定每个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比如,股东出资比例为20%,但公司章程规定其享有40%的表决权。
四、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法律规定是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虽然有案例支持了股东协议中关于表决权的特殊约定,但亦有相反案例未能得到支持,故从法律服务风险规避角度,如仅在股东协议中对表决权进行特殊约定,仍建议向当事人予以风险提示。
2、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股东会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的通过比例或其他特殊约定)是两个概念,不应混淆。
比如: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股东会决议事项,特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或股东会决议事项必须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等特殊约定,是对表决程序的约定,即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同意或满足特定条件方为有效通过。同时,对股东会表决程序的约定,不能违反公司法对特定事项决议的规定,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决策僵局情况下,法院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的特殊约定是否支持,还是有相反意见的判例。
故,建议的方法是:按照公司法对特定事项的表决程序进行表决,但在不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上进行特别约定,增加特定股东的表决权比例,确保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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