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最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本文作者王旭东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证券法律服务、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于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存在误区,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详细阐述
综上可见,刑事和解制度覆盖的范围其实很广,基本上由于民间纠纷引起常见的犯罪类型均能适用,例如故意伤害,侵占、盗窃、诈骗、侮辱诽谤、虐待、敲诈勒索等罪名,只要是符合《刑法》28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都可以适用该制度。因此该类型的轻微刑事案件,律师应当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也可以作为调停人主持调解工作,以争取对双方都有利的双赢结果,即被害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赔偿金,嫌疑人尽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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