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每年1月1日——3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办理时间,有关问题咨询热度不减。有的纳税人疑惑: 是否只有查账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纳税人,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我有多处经营所得,但都是核定征收方式,是否无需办理汇总申报? 办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就一定要办理汇总申报吗? …… 如果您也不清楚自己是否属于需要办理上述两项业务的纳税人,或者对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操作流程不甚了解的,敬请留意以下内容,掌握要点及时办理! 关于【汇算清缴】vs【汇总申报】的重点说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是两项不同的业务办理,虽然办理时间都是在2022年3月31日前,但是办理内容、表单填写、办理渠道等方面均有差异,有的纳税人可能只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也有的纳税人可能只需要办理汇总申报,而有的纳税人则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两项业务都需要办理。 一、哪些情形需要办理 上述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业务?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 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2. 2021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小结:查账征收方式,是判断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应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1. 2021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 上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经营实体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小结:如果有多处经营所得均非查账征收方式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但需要办理汇总申报。 二、需要填写哪些申报表办理申报? (一)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简称“经营所得b表”)。 (二)应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的: 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简称“经营所得c表”)。 三、填写申报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如存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简称“经营所得a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 小结:符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如果季度预缴应报未报的,办理顺序是:补办预缴申报→办理汇算清缴。 (二)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如存在经营所得a表或b表应申报未申报的情形,应先补申报经营所得a表或b表。 小结: 1.既符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又符合办理汇总申报条件的,如果季度预缴应报未报的,办理顺序是:补办预缴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汇总申报。 2.不符合办理汇算清缴条件、只符合办理汇总申报条件的,如果季度预缴应报未报的,办理顺序是:补办预缴申报→办理汇总申报。 四、办理申报的渠道有哪些? (一)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即申报经营所得a表和b表)的渠道: 线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线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二)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即申报经营所得c表?)的渠道: 线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线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温馨提示: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议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线上办理有何操作注意事项? 结合12366热线咨询热点,纳税人普遍对表单填写内容的辅导需求较大,以下为您整理几个重点栏次的解释说明,后附各渠道的具体操作手册供您查询。 1.登录扣缴客户端后未出现【经营所得】申报模块? ——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系统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请您核实登记类型是否属于上述企业,如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扣缴客户端中投资者信息无法采集报送,如何处理? ——请使用与提示信息中相同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在【人员信息采集】菜单进行登记,如无法登记,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客户端中重试。 3.我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年度汇总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多处取得经营所得,但其中一处为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该处取得经营所得无需纳入到年度汇总申报当中。 4.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吗? ——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5.为什么【收入总额】为灰色无法填写? ——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时可填写,其他的方式不可填写该栏次。 6.没有分配比例,【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还需填写吗? ——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温馨提示 如果您属于需要办理上述业务的情形,请在3月31日前尽快办理!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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