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事主体登记(珠海市商事主体)
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交年度报告
2、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4、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申请表在哪领取
5、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订)
6、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如何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交年度报告
说明:
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后登陆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五: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
六:选择要报的年份。
七: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八:然后填写网站信息。
九:填写股东信息。
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十一: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
未按时年报会有的后果:
一、企业逾期不报送公示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逾期不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注: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第六条 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第二章 商事主体资格第七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第八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条 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第十二条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报商事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 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主体的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形式,其主体为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或者在本市开展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商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向民营经济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民营经济组织的需求和建议,开展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九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第十条 市政府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与民营资本合作,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取消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不合理限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合作机制。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本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举办政府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等措施予以引导。
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可以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向用户收取费用。
政府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履行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及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领域转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设立综合性的现货商品交易所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进出口企业总部和服务外包产业。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方式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的期限、评估方法及价格等事项,并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引导小微民营企业向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集聚发展,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入驻企业予以优惠或补贴。
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微民营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小微民营企业,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确定。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界人士成立创业辅导专家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创业辅导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创新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创新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基地。
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申请表在哪领取
工商局。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实施和维护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第二章 登记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第八条 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合伙企业: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一)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公司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主管部门(出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清算人成员。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第十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其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可以到商事登记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引确定经营范围,其中申请人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在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申请人属于合伙企业的,在合伙协议中记载经营范围;申请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审批,在依法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该经营活动。第三章 住所和经营场所第十四条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联络地址,是文书送达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五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督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第八条 商事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姓名;
(五)商事主体的出资额;
(六)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内容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商事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第十条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第十五条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商事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营业执照的式样和记载内容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第十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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