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盘点公司内部发票管理流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加强本公司销售发票、购货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务会计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3条 名词解释。 1.发票取得行为是指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经过验审合格登记入账的行为。 2.发票领购行为是指公司办税人员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关证件到税务局购买合法发票的行为。 3.销售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4.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售单位出具本公司的发票。 第4条 管理职责分工。 1.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税务专员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税务专员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2.销售发票的使用部门为公司销售部及其他经公司批准,有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部门。 3.公司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2章 销售发票管理 第5条 税务专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专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第6条 税务专员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在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动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7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8条 财务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税务专员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报税务主管,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司部门,并于3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9条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10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撕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适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白发票。 第11条 发票开具后如发现错误,应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第12条 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做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做账务处理,购货方未做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4.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出具的收款收据。 第13条 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肥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第14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第15条 本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做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入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16条 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检验批准,监督销毁。 第3章 购货发票管理 第17条 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第18条 物资采购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往来。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报销的,财务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第19条 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案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第20条 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办理入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账款。 第21条 财务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第22条 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几张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4章 奖惩规定 第23条 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第24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26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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