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2 02:28: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延长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实行季度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期为4月的营业税;2016年7月报告期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月和6月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以下简称改革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应纳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折算:

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总营业额÷ (1+3%)

试点纳税人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当按照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意外转让房地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度的应税销售额。

(3)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

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本公告和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对应税行为有抵扣的试点纳税人,按抵扣前销售额计算年度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纳税行为年度的应纳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同时具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应税行为的,销售应税货物、服务和销售应税行为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应税行为,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有偷逃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实行6个月的税务咨询期管理。

三、*****的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应税行为,使用新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和增值税电子普通*****。

(2)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或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每季度支付9万元)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增值税电子普通*****。

(3)增值税普通*****(批量*****)启用前,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系统使用国家税务机关已有的批量*****。

(四)车票、道口(道口)*****、定额*****、客运*****和二手车销售*****继续使用。

(五)对采用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接收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增值税*****和电子普通增值税*****;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可使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接收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增值税*****和电子普通增值税*****。

(六)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增值税*****。六联票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五联票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开具*****。试点纳税人已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和以本人名义印制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开具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已编制了《货物劳务税分类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制度实施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和新设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制度选择相应代码开具增值税*****。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使用过编码的纳税人,应在5月1日前完成计费软件升级。5月1日前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在8月1日前完成计费软件升级。

(2)如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采用差额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通过新系统的差额计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计税金额)和抵扣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异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在一起。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具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开展建筑服务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4)出售房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及服务”栏内填写房产名称及房产证号(如无房产证,在“单位”栏内填写面积单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房产详细地址。

(5)出租房地产时,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详细地址。

(6)个人租赁住房减征1.5%。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应通过新系统的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税率下调1.5%。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无税金额。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活动混在一起。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卖方银行及账号”栏应填写完税凭证的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普通增值税*****不得代开免税*****)。

(8)为跨县(市、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时,国家税务机关会自动在*****备注栏中打印“YD”字样。

动词 (verb的缩写)扩大取消增值税*****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1)已获得卖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包括增值税专用*****、货运增值税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下同)的税收抵免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专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专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未找到相应*****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无需进行增值税*****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信息。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信息,可以进行扫描和认证。从2016年8月起,将根据税收信用等级适用*****认证的相关规定。

不及物动词其他税务事项

(1)营改增后,过去由城市和城市一级机构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将继续由城市和城市一级机构缴纳增值税。

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金融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

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厅(局)批准,总行可向总行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缴纳9万元)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销售配额。

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7月申报纳税时,2016年5月和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商品、加工修理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不超过6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以预付款形式出租房地产的,在预付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可以平均分摊预收租金收入。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7.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房地产销售新统一*****和建筑业新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商品和服务税分类编码的通知》,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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