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举例(地役权的种类)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4 02:35:21

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举例?

1.区别范围。地役权是相邻地产间依附需役权而存在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独立存在的,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区别作用。地役权作用于相邻地产间奴役权;用益物权作用于物上使用权价值的收益。

地役权与用益物权是种属概念的区别,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用益物权,范围更广,包括地役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4、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164条,166条什么内容,请简单举例说明?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靠前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靠前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简单举例说明:

苏州高新区将狮子山东麓94公顷土地转让给由加拿大多伦多福莱克公司进行总体规划,由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香港中旅建筑有限公司、东方电视台、香港金宁有限公司等中外合资企业苏州乐园用于观光旅游建设,在转让期间,该94公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除狮子山西麓的丘陵以外的合同涉及的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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