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法规定内容)
关于印发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会[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务与行政部
2018年11月13日
(财政部会计司)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法人。
法律法规快递|财政部关于征求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意见的函
“注意我们
财办会[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财政局,武警总队后勤司财政局: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行政审批,修改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
为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对明显与新《会计法》相关规定和现行会计法规报表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在,转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子句修改对照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子句修改对照表。请贵单位就对照表中的条款修改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万文祥、李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10,
电子邮件:li-jing@mof.gov.cn
附件: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改部分条款对照表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改部分条款对照表
金融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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