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个人领养犬只办理条件有哪些?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06 12:38:04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一户只能领养一只,已经合法登记饲养有两只犬只者不得领养;

   (四)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六)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

  拓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六条 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送交的附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送交的附有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扣押的犬只还需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等证据保全书复印件或者最终处理决定书面材料原件。

   送交死亡犬只的还需附有死亡犬只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还需附有送交人放弃饲养声明。送交已登记的犬只还需附有养犬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犬只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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