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网上投诉平台(12315网上投诉平台)
本文法律分析概要:
- 1、12345怎么投诉
- 2、12345网上投诉平台
- 3、市长热线12345网上投诉平台
- 4、如何在12345网上投诉
12345怎么投诉
12345投诉处理流程如下:
1.打开12345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互动。
2.接下来点击个人中心,首先注册账号。
3.账号注册成功之后直接跳转到诉求受理页面,或者在公众号页面,点击诉求受理。
4.如果需要查询进度的话,点击在线互动-进度查询。
5.在个人页面,继续点击进度查询。
6.即可查看到该诉求的处理情况。
市民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登录本网站反映诉求,必须事实清晰,留下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有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市民应直接拨打110、119、120、122等应急电话;
(二)诉求事项如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事、司法机关范围的,市民应直接向这些单位的信访投诉部门反映;
(三)诉求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两审或已判决),市民应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
(四)已进入信访程序的或已经三级信访部门审结的诉求事项,热线不再受理;
12345网上投诉平台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
2016年12月,历时3年由山东省济南市热线牵头起草的《政府热线服务规范》国家标准通过国标委审批正式面向全国发布,12345热线正式上升为国家标准。[20]
2021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印发,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2] 2021年6月1日,北京市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正式开通,[10] 上海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开通[11] 。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国办发〔2022〕12号)。
市长热线12345网上投诉平台
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12345”市长热线主要受理下列事项:
1、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农村工作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诉求。
2、依照法定职责,应由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
3、对全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的咨询。
4、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以及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5、直接影响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市民的各类求助。
6、社会生活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如何在12345网上投诉
法律分析:1.第一步:打开手机微信,在微信搜索栏中搜索“12345”
2.第二步,出现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然后点击12345在线小程序进入
3.第三步,进入12345小程序后点击“诉求提交”进行投诉
4.第四步,填写你想诉求的内容和你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最后提交诉求信息就可以了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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